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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执异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刘玲兰与湖南方圆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异议纠纷一案件撤回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玲兰,湖南方圆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湖南荣兴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执异75号之一异议人刘玲兰,女。申请执行人湖南方圆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荣兴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桥生,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湖南方圆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荣兴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异议人刘玲兰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刘玲兰于2016年1月12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解除对荣兴国际商住楼B1栋2202号房屋的解封;申请执行人湖南方圆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荣兴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本院于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作出(2015)邵中执字第268-6号执行裁定,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南荣兴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屋、土地及银行存款的查封。异议人刘玲兰亦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刘玲兰申请撤回异议系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刘玲兰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超英审���员刘欣审判员  陈更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秋娣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