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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执恢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缨路支行与汪东海、程春香、陕西盎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缨路支行,汪东海,程春香,陕西盎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恢1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缨路支行,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长缨东路381号。负责人张军玲。被执行人汪东海,男,1966年10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程春香,女,1968年3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陕西盎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太白南路中段119号海星未来城2幢3单元30803室。法定代表人夏秀娟。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缨路支行与被执行人汪东海、程春香、陕西盎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2014)西莲证经字12393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汪东海已经自觉履行了全部义务,现该案已执行完毕,申请人申请撤回该执行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2014)西莲证经字12393号执行证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梅 宏 枝执行员 夏 怀 山执行员 呼延景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丽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