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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民初6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莱蒙置业(富阳)有限公司与倪小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蒙置业(富阳)有限公司,倪小梦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6414号原告:莱蒙置业(富阳)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代码:913301006970764268,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市心北路100号。法定代表人:汪济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元,浙江富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林芳,浙江富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小梦,195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莱蒙置业(富阳)有限公司诉被告倪小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莱蒙置业(富阳)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莱蒙置业(富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倪小梦的起诉,系依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行为,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莱蒙置业(富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倪小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618元,减少诉讼请求后为23498元,减半收取11749元,由原告莱蒙置业(富阳)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白国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卢杭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