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522民初2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刘勇与王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勇,王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522民初2142号原告刘勇,男,生于1972年11月30日,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被告王金龙,男,现年53岁,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本院于2016年9月5日受理了原告刘勇诉被告王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勇在法定期限内未按时缴纳本案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也未申请缓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占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廷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