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执恢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如皋市宝马工贸有限公司与江苏昌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如皋市宝马工贸有限公司,江苏昌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恢393号申请执行人如皋市宝马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法定代表人金秀兰,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昌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法定代表人沙晓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如皋市宝马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昌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如皋市宝马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反映其已与被执行人协商处理完毕,被执行人已履行给付义务,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皋商民初字第17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郑森林代理审判员 池 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