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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2民初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图们市金源供热有限公司与蔡尚书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图们市金源供热有限公司,蔡尚书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2民初601号原告:图们市金源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图们市向上街向上路。法定代表人:苑锡民,系图们市金源供热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程克,图们市金源供热有限公司职员。被告:蔡尚书。本院在审理原告图们市金源供热有限公司诉被告蔡尚书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图们市金源供热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解决纠纷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图们市金源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元,减半收取60.50元,由原告图们市金源供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朴 镒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千君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