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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3执445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宣XX与朱康西、王仁秀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XX,朱康西,王仁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23执445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宣XX。被执行人:朱康西。被执行人:王仁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523民初68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朱康西、王仁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朱康西、王仁秀存款164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先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志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