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6执7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李振生与胡东岗、陈卫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振生,胡东岗,陈卫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6执708号申请执行人李振生,男,194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浚县。被执行人胡东岗,男,1976年3月27日生,汉族,地址滑县。被执行人陈卫军,男,1973年12月7日生,汉族地址滑县老庙乡曹起营村。李振生与胡东岗、陈卫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滑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日作出的(2015)滑八民初字第22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胡东岗、陈卫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振生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按照生效判决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胡东岗、陈卫军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胡东岗、陈卫军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振生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5)滑八民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申请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申请人书面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建清审判员 索忠伟审判员 范 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换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