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刑更60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叶赞弟集资诈骗罪、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叶赞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刑更6085号罪犯叶赞弟,女,196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松阳县人,高中毕业,住浙江省松阳县,现在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浙江省丽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九年四月十六日作出(1999)丽中刑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叶赞弟犯集资诈骗罪、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0000元,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350.434万元,其余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并经核准,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二〇〇二年一月十九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〇〇四年六月十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九年。浙江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9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月丹、方欣玲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女子监狱指派干警庞佳佳、朱丹出庭执行职务,罪犯叶赞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经过教育,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改造中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五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叶赞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秀,经常写稿投稿,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没收财产履行人民币1000元。2013年度受到监狱级记功奖励,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受到监狱级表扬奖励。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叶赞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罪犯叶赞弟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结合犯罪的性质、情节、履行财产刑、追缴等情况综合考虑,执行机关呈报减刑十个月幅度过大,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赞弟准予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健审 判 员 蔡能娜代理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华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