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5民初77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2-26

案件名称

史学秀与蒋晓磊、蒋晓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学秀,蒋晓磊,蒋晓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7795号原告史学秀,女,198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蒋晓磊,男,198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蒋晓丽,女,198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6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玉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泽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