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921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尚桂芬与被执行人邓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勃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桂芬,邓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921执217号申请执行人尚桂芬,女,194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勃利县抢垦乡。被执行人邓奎,男,197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勃利县抢垦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尚桂芬与被执行人邓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921民初1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商金宝审判员 李龙军审判员 佟志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