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31民初20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831民初2039号原告:陈某,女。被告:杨某,男。原告陈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随被告生活;3、平均分割金湖××市场××幢××单元××室的房产。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年相识恋爱,××××年××月份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取名杨某甲。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被告好逸恶劳,婚后夫妻经常争吵,近来被告与其他女人勾搭、鬼混,且不明原因的产生了大量的债务并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现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被告杨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相识恋爱,××××年××月份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取名杨某甲。近年来,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等原因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书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确定是否应该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关键看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本案中,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杨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江苏省淮安市农行城中支行,帐号:34×××54)。审 判 员 卢 青审 判 员 潘淑泠人民陪审员 沈建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