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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21民初10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支行与景文有、孙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支行,景文有,孙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21民初105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支行。法定代表人陈铁。委托代理人徐作平。被告景文有。被告孙毅。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支行诉被告景文有、孙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支行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5.00元(原告已垫付),由原告负担862.50元,剩余862.5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审判长 曹 信审判员 潘显波审判员 齐曼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卜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