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1454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王亚旺与深圳市海上田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旺,深圳市海上田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14549号原告王亚旺,男,汉族,1960年4月18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化州市。委托代理人龚道伟,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海上田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组织机构代码723029915。法定代表人蔡志杰,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俊,系公司员工。原告王亚旺与被告深圳市海上田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上田园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入职时间:2014年9月11日。二、工作岗位:木工。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双方签订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15年9月1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止。四、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间及原因:2016年5月11日,被告海上田园公司向原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公司决定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原告于当日签收了该通知书。五、离职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原、被告一致确认为3288元。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被告海上田园公司按照3288元/月的标准,向原告支付了赔偿金13152元。六、申请仲裁时间:2016年5月16日。七、仲裁请求:原告请求被告海上田园公司支付:1、1979年12月1日至1982年1月1日两年两个月兵龄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0000元;2、恢复劳动关系;3、赔偿因解除劳动关系20个月社保损失4800元。八、仲裁裁决结果:1、被告海上田园公司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6440元;2、驳回原告的其他仲裁请求。九、诉讼请求:原告的诉讼请求与仲裁请求一致。判决结果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经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应按照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各自相应的义务。关于原告诉请的第一项:原告系退役军人,仲裁认定原告服役期间的兵龄应计算入工龄,并裁决被告海上田园公司应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6440��,被告海上田园公司已经于仲裁裁决作出后向原告支付了上述款项,故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诉请的第二项,被告海上田园公司于2016年5月11日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后,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向原告足额支付了赔偿金13152元,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客观上已经无法恢复,故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诉请的第三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已缴交的社保费4800元,该金额为原告个人所应承担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原告请求返还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亚旺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王亚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冬 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智明(兼)书记员 王 冰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1页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