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81民初46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洋与赵凯、赵祥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洋,赵凯,赵祥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81民初4635号原告:王洋,男,199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赵凯,男,196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赵祥宇,男,198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告王洋诉被告赵凯、赵祥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立案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凯、赵祥宇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00000元并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30日及2016年1月1日,被告赵凯分两次向原告借款100000元,被告赵祥宇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将利息结算至2016年6月30日,剩余本金及利息至今未付,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诉。二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30日,被告赵凯从原告王洋处借款50000元,约定月息2%,借款期限二个月,被告赵祥宇提供担保。2016年1月1日,被告赵凯再次从原告处借款5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月息2%。借款到期后,被告将利息结算至2016年6月30日后,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至今未付。以上事实由被告赵凯出具的借款借据、收条、被告赵祥宇提供担的借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为证。本院认为,被告赵凯从原告处借款100000元,有其出具的借款借据在卷为证,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双方约定月息2%,不违法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认可被告将利息结算至2016年6月30日,对该事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赵祥宇为其中的50000元借款提供担保,其对该笔债务本金及利息应付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凯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计算,自2016年7月1日至欠款履行完毕之日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赵祥宇对其中50000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赵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季卫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 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