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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6民初10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图发工贸有限公司与邵钰臻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图发工贸有限公司,邵钰臻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新0106民初1010号原告:乌鲁木齐市图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昌路40号。法定代表人:张瑾,乌鲁木齐市图发工贸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民,男,1970年6月出生,汉族,乌鲁木齐市图发工贸有限公司法务,住乌鲁木齐市。被告:邵钰臻,女,1978年7月出生,汉族,住新疆克拉玛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平,新疆星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琴,新疆星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乌鲁木齐市图发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发工贸公司)与被告邵钰臻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图发工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民、被告邵钰臻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图发工贸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2013年12月-2015年3月支付给被告的社保补助费16000元(1000元/月*16个月)。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3年12月到我公司工作,双方于2013年12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2年,并确定被告工资为每月3500元。因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克拉玛依市,且我公司在当地尚无分支机构,双方协商由我公司给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社保补助费。2015年3月,被告向我公司提请辞职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因被告收到我公司支付的社保补助费16000元后,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我公司为其补缴养老和失业保险。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我公司已支付的16000元社保补助费。被告邵钰臻辩称,原告主张返还社保补助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给员工缴纳社保,且原告陈述与事实不符,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是约定工资3500元,后双方又口头约定以实际发放为准。原告所称给我的社保补助费应在工资构成中有反映,但实际上我的工资构成中没有社保补助费,原告给我发的就是工资,不包含社保补助费,双方在合同中也没有任何关于工资中包含社保补助费的约定,故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日,被告入职原告公司工作,工作地点在克拉玛依。双方于当日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为2年,2013年12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劳动合同履行地点为克拉玛依,邵钰臻每月工资为3500元。后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原告未给被告缴纳社保,原告每月给被告的应发工资为5000元。2015年4月,被告从原告公司离职,双方解除劳动关系。2016年4月8日,原告向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邵钰臻返还其支付的社保补助费16000元。该仲裁委于2016年5月24日作出乌经(头)劳人仲字(2016)41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图发工贸公司的所有申诉请求。原告对该仲裁裁决不服,遂在起诉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在2015年3月11日,被告发给原告公司经理吴秀君的微信中可以反映出,被告在找挂靠单位缴纳社保费用。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劳动合同书、2014年1月至2015年3月工资表、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被告提供的乌经(头)劳人仲字(2016)417号仲裁裁决书、昆仑银行个人存款账户明细对账单,当事人陈述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材料存卷为证。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当受到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调整和保护。关于原告称,其与被告协商,由被告自行在克拉玛依找挂靠单位缴纳社保,其每月给被告支付1000元社保补助费,并向法庭提供劳动合同书、2014年1月至2015年3月的工资表、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其每月给被告发放的5000元工资中,除3500元工资外,还包含每月给被告支付的1000元社保补助费,从2013年12月至2015年3月,共计支付了16个月计16000元。对此,被告有异议,提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双方间有关于支付社保补助的约定,也不能证明5000元工资中包含1000元社保补助费。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没有关于支付社保补助的约定,而原告制作的工资表中也没有被告的签名,至于微信聊天记录也只能证明原告让被告自行在克拉玛依找挂靠单位缴纳社保,而并不能证明双方间有关于支付社保补助的约定。故本院对原告提供以上证据证明其每月已经给被告支付了1000元社保补助费,不予采信,对其要求被告返还2013年12月-2015年3月支付的社保补助费16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乌鲁木齐市图发工贸有限公司要求被告邵钰臻返还2013年12月-2015年3月支付的社保补助费16000元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乌鲁木齐市图发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吕 红 梅人民陪审员 张  英人民陪审员 艾合买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唐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