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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2民初8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吴有破与郑贵尧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有破,郑贵(桂)尧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2民初822号原告:吴有破,农民。被告:郑贵(桂)尧,农民。原告吴有破诉被告郑贵(桂)尧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原告吴有破的起诉书经本院审查批准立案后,原告吴有破在法定期限内不来院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邵 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史金瑞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