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7执16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伊金霍洛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塔拉等人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金霍洛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丽娟,塔拉,尚贵宝,雷桂英,越云峰,刘俊梅,王世云,赵三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0627执1648号申请执行人伊金霍洛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付志杰,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彦超被执行人尚丽娟。被执行人塔拉被执行人尚贵宝被执行人雷桂英被执行人越云峰被执行人刘俊梅被执行人王世云被执行人赵三录申请执行人伊金霍洛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尚丽娟、塔拉、尚贵宝、雷桂英、越云峰、刘俊梅、王世云、赵三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627民初124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尚丽娟、塔拉、尚贵宝、雷桂英、越云峰、刘俊梅、王世云、赵三录应向申请人偿还47860.36元本金及利息,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伊金霍洛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塔拉在伊金霍洛旗财政局工资发放中心每月工资予以扣留。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未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16年7月25日,被执行人尚丽娟、塔拉、尚贵宝、雷桂英、越云峰、刘俊梅、王世云、赵三录尚欠申请执行人伊金霍洛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7860.36元本金及利息,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618元。申请执行人伊金霍洛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执行情况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内0627民初124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 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典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