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3执18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白某甲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某某,白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1877号申请执行人白某某被执行人白某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3作出的(2016)陕0823民初3331号民事调解书,我院于2016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白某甲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3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5年11月26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20‰计算)。付款方式:被执行人白某甲自愿用其工资偿还,每月4000元,直至全部还清为止;案件受理费2900元、执行费53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工资账户。为维护申请执行��的合法权益,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现依法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白某甲在长安银行横山县支行的账户,冻结期限为1年,冻结时间从2016年9月日起至2017年9月日止,冻结状态:只收不付。冻结被执行人白某甲在陕西横山农商银行的账户,冻结期限为1年,冻结状态:只收不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如发审判员 余世军审判员 王宏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艳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