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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03民初9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西河沿支行诉被告何鑫欣、张家口市铁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西河沿支行,何鑫欣,张家口市铁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3民初96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西河沿支行负责人:胡世运,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志强,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晓丹,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鑫欣。被告:张家口市铁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巍,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西河沿支行诉被告何鑫欣、张家口市铁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西河沿支行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西河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026元,减半收取1013元,,由被告负担。审判长 何 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晓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