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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4财保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陈博与郭晓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博,郭晓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4财保00028号申请人:陈博,男,身份证号码3310242002********,汉族,农民,住仙居县下各镇黄梁陈村街北街***号。法定代理人:陈远林,男,身份证号码3326241970********,汉族,农民,住仙居县下各镇黄梁陈村街北街***号。被申请人:郭晓湖,男,身份证号码4104221979********,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叶县水寨乡灰河郭村*组。申请人陈博与被申请人郭晓湖为诉前财产保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陈博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郭晓湖所有的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因发生交通事故已被仙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路中队扣押),保全金额为人民币30000元,并已���供担保(交纳保证金)。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郭晓湖所有的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予以就地扣押。二、本次扣押期限二年,在扣押期间,上述被扣押之财产不得转移、转让或抵押等。保全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承担,如提起诉讼,可将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 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王丹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