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4民初2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原告陈明霞与被告王平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124民初2381号原告:陈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离婚;2.婚生孩子王某甲由被告抚养,孩子王某乙由原告抚养。共同生活期间,被告经常酗酒,好吃懒做,并对原告实施实施暴力,夫妻感情破裂。王某某辩称,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9年2月18日在临洮县X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10年8月18日生孩子王某甲,2012年3月19日生孩子王某乙。共同生活期间,曾因琐事发生矛盾。2016年6月1日,双方发生矛盾,原告离家出走,分居至今。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本案中,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虽因琐事发生矛盾,但双方应理性对待婚姻、家庭和爱情,只要双方互谅互让,互敬互爱,共同为建立和谐美满的家庭努力,婚姻就有和好希望。综上所述,原告以被告实施家庭暴力为由起诉离婚,证据不足,对其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对原告陈某某的离婚请求不予准许。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包继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卢宇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