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1民初1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张德安与吴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安,吴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1民初1851号原告:张德安,男,196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告:吴航,男,197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原告张德安与被告吴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后,原告张德安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 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邓欣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