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9财保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董仕杰、张五星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仕杰,张五星,张战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9财保118号申请人:董仕杰,男,汉族,1983年8月2日生,住伊川县。被申请人:张五星,男,汉族,1967年11月1日生,住伊川县。被申请人:张战霞,女,汉族,1969年12月18日生,住伊川县。申请人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所有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查封或扣押。申请人以其所有的豫CV88C**号车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所有的银行存款50000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或扣押。二、将担保人董仕杰提供担保的豫CV88C**号车辆予以查封,允许使用,禁止转让、变卖、抵押。查封期间二年。财产保全费520元,暂由申请人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罗世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帅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