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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4执1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XX与姚勇、成都三禾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姚勇,成都三禾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4执1159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7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被执行人姚勇,男,195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执行人成都三禾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新民场镇兴增村。法定代表人姚美君。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姚勇、成都三禾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XX依据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24民初143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姚勇、成都三禾食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姚勇、成都三禾食品有限公司的存款以及在其他单位的收入131396.5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若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后五日内仍不履行义务,本院将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予以拍卖或变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蒲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