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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02执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王亚芬与四平市中心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亚芬,四平市中心人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02执522号申请执行人王亚芬,女,住吉林省梨树县。被执行人四平市中心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唐立峰。申请执行人王亚芬与被执行人四平市中心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的(2015)四西郊民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四平市中心人民医院已将赔偿金73823.04元、案件受理费1585.61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488.00元,共计75896.65元给付申请执行人王亚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四西郊民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费1197.00元由被执行人四平市中心人民医院交付(已交付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邵丽艳执行员  李宗芳执行员  董少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