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3民初2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连云港国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国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3民初2132号原告连云港国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海滨大道2号阳光国际中心C座0302室。法定代表人赵义臣,总经理。被告王艳。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国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云港国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连云港国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汶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