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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02刑初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寇民汉开设赌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民汉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502刑初305号公诉机关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寇民汉,男,生于1975年8月29日,汉族,甘肃省秦安县人。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天秦检公诉刑诉(2016)2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寇民汉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魏秀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寇民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寇民汉与“厂家老周”(具体身份不详)商定由“厂家老周”提供赌博机及技术支持,由寇民汉提供场地,共同开设赌场,所得营利收入“厂家老周”与寇民汉三七分成。2015年12月至2016年3月间,寇民汉在天水市秦州区中华东路租赁场地开设“云尚动漫店”,内设“厂家老周”提供的游戏机对外营业。2016年3月8日,公安机关对“云尚动漫店”进行突击检查时,当场查获参赌人员20余人(已治安处罚,随身携带的赌资73299.5元已收缴)及海洋之星钓鱼机6组48台、飞龙机1组8台(已拆卸)、赃款55459元、电子扫码仪1台、手持读卡器1部、电子游戏币570枚、CPU会员卡98张。经天水市公安局认定:现场查获的6组48台海洋之星钓鱼机具有退分、兑换人民币等赌博功能,属于赌博功能游戏机。上述事实,被告人寇民汉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证人李某、徐某、刘某、蔡某、靳某、伏某、张某、余某、王某、刘某、廖某、林某、于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检验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提取笔录及查获的物证,认定意见书,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寇民汉以营利为目的,通过设置具有退币、退分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并以兑换现金作为奖品的方式开设赌场,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鉴于被告人寇民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理中自愿认罪,故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持以上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查获的赃款及作案工具依法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寇民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8日起至2017年9月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查获的赌资55459元及作案工具赌博机、电子扫码仪、手持读卡器、电子游戏币CPU会员卡等物品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方 琼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健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