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民初66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魁军与被告林煜松之间买卖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魁军,林煜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6677号原告:张魁军,男,汉族,1976年11月6日生,个体工商户,现住延吉市河南街海关小区,公民身份号码为222406197810181515。被告:林煜松,男,汉族,现住延吉市苏州印象小区。原告张魁军与被告林煜松之间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魁军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魁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缓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魁军负担。审判员 边万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风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