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执恢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自安与新郑市南水北调办公室行政补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自安,新郑市南水北调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4执恢108号申请执行人李自安,男,汉族,1950年5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观音寺镇田庄**号。被执行人新郑市南水北调办公室。住所地新郑市褚庄路东侧。法定代表人王建民,该单位主任。关于李自安诉新郑市南水北调办公室行政补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郑行终字第94号行政判决书,于2016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新郑市南水北调办公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5月11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郑市南水北调办公室银行存款44937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伟审 判 员 敬志敏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