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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81民初3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与杜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杜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81民初3296号原告: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某,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河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某某,男,汉族,1974年2月1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杜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田济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焕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