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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1民初1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韦晓平与武宣县万友农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晓平,武宣县万友农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1民初1051号原告韦晓平(。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国举。被告武宣县万友农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明辉。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晓平与被告武宣县万友农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晓平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晓平申请撤诉,作为本案件当事人,在未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其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晓平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29元,减半收取计314.5元,由原告韦晓平负担。审 判 长  曾俊全人民陪审员  覃远导人民陪审员  韦光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韦汉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