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02执1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常国平与被执行人顾冬梅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国平,顾东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16)鲁1402执1220号申请人:常国平,男,195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三八路72号2号楼3单元201室.被执行人:顾东梅,女,198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华办事处凉水井村100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案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1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德城区人民法院(2015)德城民初字第116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树龙审判员 康健生审判员 刘士文二O一六年九月二十号日书记员 朱 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