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民初8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王武俊与徐华涛、青岛安泉物流有限公司、高绪志、张淑霞、青岛志广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高丽、青岛志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书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武俊,徐华涛,青岛安泉物流有限公司,高绪志,张淑霞,青岛志广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高丽,青岛志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书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8400号原告:王武俊,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徐华涛,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青岛安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北街道办事处北关西谷家庙北。法定代表人:徐华涛。被告:高绪志,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张淑霞,女,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青岛志广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高丽。被告:高丽,女,住胶州市。被告:青岛志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代书财。被告:代书财,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武俊与被告徐华涛、青岛安泉物流有限公司、高绪志、张淑霞、青岛志广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高丽、青岛志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书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武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对被告徐华涛、青岛安泉物流有限公司、高绪志、张淑霞、青岛志广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高丽、青岛志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书财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武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交诉讼费14138元,返还原告14113元。审判员 王晓晖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琪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