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2民初25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龙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2民初2556号原告:龙某某,女,197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被告:赵某某,男,1977年3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龙某某承担。审判员 蔡维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 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