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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2民初25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龙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2民初2556号原告:龙某某,女,197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被告:赵某某,男,1977年3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龙某某承担。审判员  蔡维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 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