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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02民初1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韩宝新与邓秋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宝新,邓秋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02民初1141号原告韩宝新,男,现住吉林省梨树县。被告邓秋芳,女,现住四平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宝新诉被告邓秋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宝新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宝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宝新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边立军代理审判员  王 凤代理审判员  牛云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田 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