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执民字第42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县支行与黄金木、吴素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县支行,黄金木,吴素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玉执民字第421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县支行,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广陵路136号。法定代表人:杜津萍,行长。被执行人黄金木,男,197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被执行人吴素娟,女,197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黄金木、吴素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生效的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5)台玉商初字第358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242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申请执行费26600元、诉讼费13250元,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本院通过执行点对点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通过公安点对点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吴素娟无车辆登记,被执行人黄金木所有的号牌为浙J×××××的吉奥牌汽车、浙J×××××的别克牌汽车、浙J×××××的长安牌汽车已被查封,目前无法查控到案,无法处置;被执行人黄金木与吴素娟共同共有的位于玉环县西塘花苑21号的房屋(产权号155091、155092号)经本院三次拍卖得款250万元,扣除本案申请执行费、诉讼费及拍卖费用后申请人领取拍卖款2449750元,尚无法全额偿付本案所有执行款,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措施已穷尽。2016年9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能否最终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与财产状况。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合适的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提供财产证据,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台玉执民字第421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俞 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许灵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