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13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丁传敏与刘梦良演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传敏,刘梦良
案由
演出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3485号原告:丁传敏。被告:刘梦良。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传敏与被告刘梦良演出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传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照坡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依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