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11民初13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丁传敏与刘梦良演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传敏,刘梦良

案由

演出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3485号原告:丁传敏。被告:刘梦良。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传敏与被告刘梦良演出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传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照坡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依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