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21民初25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唐英与杨建春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英,杨建春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21民初2510号原告唐英,女,生于1977年7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被告杨建春,男,生于1975年12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英与被告杨建春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英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唐英负担。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静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