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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21民初25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唐英与杨建春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英,杨建春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21民初2510号原告唐英,女,生于1977年7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被告杨建春,男,生于1975年12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英与被告杨建春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英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唐英负担。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静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