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03执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陆锦新、尤海涛等与韩春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锦新,尤海涛,韩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03执296号申请执行人陆锦新,女,196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申请执行人尤海涛,男,196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被执行人韩春华,男,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贵港市港南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陆锦新、尤海涛与被执行人韩春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2011)南民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陆锦新、尤海涛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韩春华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韩春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陆锦新、尤海涛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韩春华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2011)南民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审 判 长 韦品全代理审判员 谢文波代理审判员 梁汝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