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81执76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张燕申请执行黄明、施琼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燕,黄明,施琼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 � 裁 定 书(2016)川2081执76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燕,女,197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委托代理人赵军,四川子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明,男,197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施琼芳,女,197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执行张燕与黄明、施琼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登记,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首查封了二被执行人位于成都市的二套房屋,本院对二被执行人该二套房屋进行了轮候查封。现本院暂无法对二被执行人的房屋进行处置,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查询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尚有案款227032元,执行费3305元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施奇俊审判员 樊增友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干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