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3刑初14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曲铁威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铁威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73刑初1460号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曲铁威,男,198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在东莞市凤岗镇务工,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省宾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2月25日被羁押,同年2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宋义恒、黄伟龙,广东康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实习律师。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三区检刑诉[2016]13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曲铁威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有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曲铁威及其辩护人宋义恒、黄伟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2月25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曲铁威喝酒后驾驶粤S×××××小轿车途经东莞市凤岗镇凤平路华侨中学附近路段时,被公安交警查获。经鉴定,曲铁威的血中乙醇含量为108.62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现场勘验材料,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身份材料等书证,被告人曲铁威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曲铁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曲铁威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未提出辩解意见。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曲铁威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曲铁威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曲铁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曲铁威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曲铁威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时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经查基本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经查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并能与被告人所犯罪行相适应,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曲铁威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曲铁威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哲审 判 员 刘 超人民陪审员 林顺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唐少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