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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12执1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朱立军与扬州市宝利来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立军,扬州市宝利来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12执1218号申请执行人朱立军。被执行人扬州市宝利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法定代表人谭同勇,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立军与被执行人扬州市宝利来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扬州市宝利来置业有限公司的资产正在本院评、估拍卖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参与分配,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待拍卖后参与分配。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赵 峰执行员 管玉峰执行员 陆如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帅小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