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南宁市顺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柳州市城市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市顺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柳州市城市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民初2号原告:南宁市顺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柳钊,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治,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州市城市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卫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志利,广西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彬,广西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南宁市顺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诉柳州市城市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原告南宁市顺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南宁市顺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因与柳州市城市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而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市顺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23658元,减半收取861829元,由原告南宁市顺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由本院退回南宁顺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861829元。审 判 长 唐海波代理审判员 蒙丽华代理审判员 冼 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梁新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