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12民初77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高秀丽与王国萍、卢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秀丽,王国萍,卢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7739号原告高秀丽,女,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国萍,女,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卢涛,男,198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高秀丽与被告王国萍、卢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高秀丽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秀丽撤诉。案件受理费1625元(原告已交),减半收取81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雅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