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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执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李扬文与陈传佑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扬文,陈传佑,陈向勇,陈小云,姚德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执字第688号申请执行人李扬文,男。被执行人陈传佑,男。被执行人陈向勇,男。被执行人陈小云,男。被执行人姚德胜,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宜民二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陈传佑、陈向勇、陈小云、姚德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四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传佑、陈向勇、陈小云、姚德胜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传佑、陈向勇、陈小云、姚德胜的银行存款6906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四兵审判员  魏益红审判员  陈春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须品。采取此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