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8执监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雷金保与被执行人张东生买卖合同纠纷指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金保,张东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执监134号申请执行人雷金保,男,汉族,1959年1月3日出生,住焦作市山阳区塔南路东方红住宅小区*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码4108021959********。被执行人张东生,男,汉族,1972年2月7日出生,住焦作市解放区上白作乡狮涧村*号。身份证号码4105211972********。申请执行人雷金保与被执行人张东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2日立案执行。现因该案已经超过六个月未予执结,申请人雷金保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指定其他法院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的(2014)解民一初字第592号民事调解书由博爱县人民法院执行。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博爱县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卫向娟审判员  李志国审判员  张瑞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焦丽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