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23财保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天一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于明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天一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3财保140号申请人: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范堤路2号。法定代表人:曹桂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丽君,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被申请人:江苏天一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工业新区通江路西侧。法定代表人:于明,董事长。被申请人:于明。申请人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天一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于明银行存款1485万元或等值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资信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天一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于明不超过148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权益(具体数额详见冻结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卜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