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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执17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毕树冬申请吴宝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树冬,吴宝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1783号申请执行人毕树冬,住所地巴林左旗富河镇。被执行人吴宝成,、住所地巴林左旗富河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422民初2233号,向被执行人吴宝成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吴宝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吴宝成帐号内的存款2426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毛永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