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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5执2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袁某某与邓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秀珍,袁进卫,邓怀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5执2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1954年3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袁某某,男,1979年6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邓某某,男,196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袁某某与被执行人邓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登民一初字第31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邓某某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袁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邓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邓某某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对被执行人邓某某所有的vivoY22L手机一部予以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邓某某的vivoY22L手机一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少阳审 判 员  马 娟代理审判员  赵 予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石君毅